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根据《绿色
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公告是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条 绿色食品通报是指以文件形式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告知绿色食品重要事
项或法定事项。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发布绿色食品公告和通报。
第二章公告、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一、通过中心认证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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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根据《绿色
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公告是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条 绿色食品通报是指以文件形式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告知绿色食品重要事
项或法定事项。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发布绿色食品公告和通报。
第二章公告、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一、通过中心认证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
二、经中心组织抽检或国家及行业监督检验,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被中心取消标志使用
权的产品;
三、违反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被中心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四、逾期未缴纳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五、逾期未参加中心组织的年检,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六、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满,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产品;
七、其他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予以通报: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六款予以公告的;
二、因产品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
三、在标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
表彰的;
四、在标志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
关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的;
五、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
六、绿色食品监管员注册、考核结果;
七、其他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章公告、通报的内容、形式和范围
第七条 产品公告的内容包括:公告事由、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食品编号;其
他公告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第八条 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品公告内容;
(二)限期整改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食品编号、整改原因、整改期限等;
(三)其他通报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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