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 2004 年 9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
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
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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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 2004 年 9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
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
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
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
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 负责有机产品认
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
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
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
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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